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唐某交通肇事罪,本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科长及承办检察官:
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唐某父亲唐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嫌疑人唐某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现就该案提几点建议,敬请采纳。
一、嫌疑人家属已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依法可免除刑事处罚。
嫌疑人唐某于2014年11月14日20时50分许,驾驶摩托车撞伤受害人李某后,唐某父亲唐某某就从湖南农村老家来到东莞大朗,主动多次到李某治伤的大朗友谊医院看望李某,并为其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使李某的伤情得到了很好的恢复。并于2014年12月23日,在东莞大朗交警大队刘警官等人的主持下,嫌疑人唐某父亲唐某某与受害人李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受害人李某所有损失80000元,受害人李某也以书面方式原谅了嫌疑人唐某的过失伤人行为。辩护人认为,嫌疑人唐某家属已最大限度地弥补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社会危害已得到了修补和消除,嫌疑人唐某的过失犯错行为得到了受害人李某的谅解和宽恕,依法于情可对嫌疑人唐某免于处罚。
二、嫌疑人唐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理。
嫌疑人唐某在撞伤受害人李某之后,即立即向“120”急救中心和“110”指挥中心报警和求救,并与妻子一起将受害人李某送医院抢救,之后又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侦讯和案情调查,且坦白交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也同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嫌疑人唐某在被行政拘留15天后,又于2014年11月30日被转予刑事拘留。嫌疑人唐某表示,一个多月的羁押生活使他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充分认识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结果,决心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争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公民。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六十五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律师恳请贵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唐某,依法取保候或释放。
辩护人:梁昌柳
2014年12月24日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