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关于嫌疑人胡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法律意见书
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胡某母亲屈莲花的委托,并指派梁昌柳律师担任嫌疑人胡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胡某,对本案情况有了基本了解,现依法提出如下观点和建议:
一、嫌疑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一款(三)项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依法应予立案并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刑法条文及司法部门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胡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即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也就是利用“POS机”套现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而嫌疑人胡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己利用POS机消费和支付相关费用的款项大概有120多万元;给其胞兄胡达刷卡消费有20多万元;还有给朋友刷卡套取现金大概有50多万元。也就是说嫌疑人胡某案发前利用POS机为亲友套取现金只有70多万元,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一百万元;按嫌疑人胡某自己按0.8%收取套现手续费的情况,嫌疑人胡某的违法所得也只有5600余元,只有立案追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也就是达不到五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另外,嫌疑人胡某的刷卡消费和套现行为没有造成金融机构大量资金逾期没有偿还(立案追诉标准为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也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任何损失(立案追诉标准为造成损失十万元以上)。嫌疑人胡某于2009年7月15日即注册成立了“东莞市XX通讯有限公司”,POS机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开展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手段之一,其公司正常经营和消费行为均受法律保护,那么嫌疑人胡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样应视为公司经营的合法行为。
上述四种立案情形,嫌疑人胡某的行为均与之不相符合,也就是说嫌疑人胡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撤案或对嫌疑人胡某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辩护人建议公安机关撤销对嫌疑人胡某的立案指控;如果公安机关依程序请求批准逮捕,辩护人请求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嫌疑人胡某,依法释放嫌疑人胡某,或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谢谢!
辩护人:梁昌柳
2014年12月12日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