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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
办公地址:旺苍县司法局。
申请事项:为被告人苟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被告人苟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业经旺苍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受被告人苟某某配偶的委托,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担任苟某某的辩护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15年3月24日,28日到旺苍县看守所依法会见了苟某某。会见中,苟某某向律师言明,其在公安机关已对本案的事实作了如实的供述。
为保护被告人苟某某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65条,第95条的规定,律师特对苟某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本律师经与苟某某的配偶商量,其配偶也愿意按审查起诉机关的规定担任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予以担保。
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苟某某归案后,积极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违法事实,应属坦白;苟某某在刑事拘留前系人大代表,无前科和劣迹;再者,苟某某砍伐树木系是在行政机关许可后进行的。因为行政机关在许可被告人砍伐林木设计时有重大瑕疵,许可系“皆伐”无树种限定,致使被告人苟某某砍伐了其他树种,其行为具有合理性。当被告人苟某某在砍伐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有问题时,苟某某积极向行政机关报告了此事,且行政机关也同意他继续砍伐,可以认定苟某某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2、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对其再行羁押,不利于对其刑事诉讼权利的保护。对被告人苟某某采取取保候审能起到降低看守所的关押压力。
3、对苟某某取保候审,能使苟某某感到法律的柔性,为和谐社会起到潜在的积极作用,同时,也符合“打击为辅,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苟某某人品好,虽有砍伐其他林木的事实,但不能足以证明被告人是故意所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符合“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理念。敬请***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对苟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被告人苟某某的配偶也愿意以人保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为其提供担保。
如果你机关批准了对苟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辩护人也会督促苟某某随传随到,不碍你检察院的起诉活动,保证法院能正常审判。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何恩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附:1、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致检察院的《告知书》原件一份;
2、《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3、《刑事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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