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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受害人:石XX,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25日,住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向山村6社。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50125015X。
加害人:康XX、彭X、柴X。
石XX与康XX、柴X三人系承包建筑工程的合伙人,因合伙事务发生纠纷。2013年1月31日晚上9时许,康XX与柴X等人到石XX家里进行合伙事务纠纷处理未果,后康XX遂召集了十余人进入石XX家将石XX打伤。石XX遂被送入遂宁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颅脑损伤。其他诊断:脑震荡、头皮裂伤、双侧眼球挫伤、L2-3椎体横突骨折。石XX于2013年4月12日出院。石XX因伤残等级评定、误工时间鉴定、护理期限鉴定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时间为120天、护理人员为1人,期限至出院15天。因受害人和加害人曾经系合伙人关系,本着互谅互让之目的,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受害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加害人全额支付,再不纳入本次解决。双方往来票据等作废。
加害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扶养费、交通费等一切损失费由65000.00元(陆万伍仟元整)。此款在本协议生效之时由加害人一次向受害人支付。
本次纠纷作一次性解决,受害人石XX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加害人要求另行赔偿。
石XX领取此款项之后,表示对加害人的行为给予充分谅解,不再追究加害人的任何法律责任。并主动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协议系当事人自愿达成,无任何欺诈胁迫,当事人签字并经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确认即具法律效力。
受害人:
加害人: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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