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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校长 (甲方)委托与出国人员 (乙方)就出国留学、任教事宜,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国家公派、单位公派、校际交流访问学者、任教身份,选派乙方(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住址 )赴 (国)进修、留学、讲学(任教),期限 年 月到 年 月,共计 个月。
第二条 乙方无论何种理由终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身份,均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上报甲方审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身份或擅自延长期限。
第三条 乙方留学、任教期满回国后,应在30天内向甲方报到,并向甲方提交书面留学工作总结、学术报告。
第四条 按照《关于公派出国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乙方回国应及时进行财务结算:
得到国外资助进行合作或访问研究的人员,中级职称者如对方资助额超过 美元/年,高级职称者如对方资助额超过 美元/年,其超出部分的20%上交学校;出国讲学、任教人员具有中级职称者年薪超过 美元/年,高级职称者年薪超过 美元/年,其超出部分的30%上交学校;校际交流人员不需结算。
第五条 乙方出国前,须与甲方房管部门签定《出国人员住房协议书》。
第六条 乙方逾期超过6个月,甲方按自动离职处理,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办理离校手续(也可委托他人代办)。校际交流人员需按对方资助总额赔偿学校,并清还在外期间学校所发工资及奖酬金、国际旅费、置装费、档案保管费(每月20元)等。
第七条 乙方在第一条规定期间内,其国内基本工资照发,逾期一个月者,工资暂停。读学位人员自出国下月起工资停发(工资总额包干单位工资发与不发,由所在单位决定,回国时与所在单位协商)。
第八条 经甲方同意,由(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职务 )为乙方国内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是校内职工),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协助甲方清退乙方住房,结清经费等未了事宜。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代表、乙方、乙方保证人各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公章 乙方保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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