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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部分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4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办法》(1991年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三、《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办法》(1991年3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四、《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行政处罚办法》(199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五、《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6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 六、《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1年10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七、《内蒙古自治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1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八、《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1995年6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九、《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8年7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 十、《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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