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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4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以下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益林内从事下列活动的,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 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 (二) 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宣传牌。 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漏缴、少缴、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但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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