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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我们在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现很多公司在履行购销类合同接收买卖标的物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疏漏,法律风险较大。现我们结合法律规定及一些公司实际操作情况,就接收标的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参考,以便防范法律风险。
一、在接收标的物时,要有证据意识,注意固定证据。
购销类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买方接收标的物 ,是合同签订后履行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作为收货人,收货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供货方给我们都交付了包括标的物在内的哪些材料,并就供货方提供的标的物及相关材料进行详细登记,经供货方确认。如果收货时疏于登记或供货方不确认,则标的物交付后,如发现所供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到时候最棘手的问题是,供货方可能会讲,“你们凭什么说我们供应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凭什么说出现质量问题的标的物就是我们供应的……?”如真出现上述情况对收货方有诸多不利,且很被动,可能会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
从实际操作程序了解,公司在接收标的物时,也有相应部门的人员对供货方所交付的标的物、及与标的物有关的书面材料进行的书面登记,但据了解,所登记信息存在不够全面,对供货方提供的相应材料未经书面确认。见于此,我们建议:在接收标的物时,首先对收到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型号、收货时间进行全面登记,并由交货人在登记材料上签字确认;对供货方提供的《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书面材料,全部由交货人在上述材料上逐一签字,并注明交付时间。这样操作,供货方到底交付了哪些材料公司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结合合同,可以为下一步审查供货方所提供标的物及相应材料是否符合约定做好准备工作,即使标的物交付后发现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可以做到有据可查,由此一来从法律角度讲完善了收货时的证据固定。在固定证据的同时还要注意对登记的材料及供货方提供的材料妥善保管,建议公司明确职责安排专人保管,不要出现不同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
二、接收标的物时审查工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因此,收货时及收货后检验期内的检验工作是至关重要的的,检查验收,主要目的是核实供货人提供的标的物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审查标的物与《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材料是否一致,审查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上述审查内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进行完毕,如发现问题要通知供货方。如不及时检验或检验不认真,超过检验期再发现问题,只能视为供货方提供的标的物符合约定,无法追究供货方责任。
就具体审查检验工作来讲,对与合同是否一致的审查相对简单容易核实,对其他方面问题特别是质量方面问题的核实涉及到技术问题,公司安排人员也并非专业人员,因此存在较大的难度。见于此,验收人员要认真、负责,尽最大努力进行审查,对涉及到的技术问题可以找公司懂技术人员协助验收,验收工作必须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完成,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汇报,通知律师,在验收期内向供货方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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