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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行政复议一案
律师代理意见
上海市公安局:
本律师接受李##本人委托,代理其不服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决定行政复议一案。之前本代理人已经阅卷,并会见了李##本人。现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即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作出决定,但代理人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
首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做笔录是在申请人吸食毒品后24小时内所做,此时申请人神智并不是完全清醒的,故笔录中申请人所说2013年来吸食毒品次数这一情况内容不可认定为就是事实。
其次,申请人已10余年没有接触毒品。此次被处理是据申请人2002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已有10年以上。本次被公安机关查处也系这10多年来第一次。这10年来申请人都未曾复吸,未有被处罚记录,更没有适用社区戒毒。故被申请人本次对其直接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是不适当的,应先考虑社区戒毒。
再次,对于吸毒是否成瘾,依照《禁毒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由此可见,对于吸毒成瘾的认定不是公安部门独自能予以认定的,而是三个部门来规定,被申请人更无权对申请人是否达到了吸毒成瘾,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的程度来进行认定。所以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两年戒毒决定是不合法的,不适当的。
二、申请人父母已年迈,其父亲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和高血压等疾病,申请人弟弟朱敏伟长年在国外打工。如果对申请人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其父母亲就无人照顾生活起居。本代理人希复议部门能从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考虑,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对申请人改为社区戒毒。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是不适当的。恳请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及时纠错,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13)第0003号沪公闵杜强戒决字《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改为社区戒毒。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代理律师:荆华律师
201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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