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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应批准逮捕的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杨xx(杨x之父)之委托,指派王文振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就犯罪嫌疑人杨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杨x应不予批准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条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二)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三)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四)系在校学生的。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杨x其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并且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在校是品学兼优的学生且系未成年人,在家也是听话的好孩子,尊老爱幼,深得街坊好评,事后其父母也很心痛,表示一定会对孩子加强监管,恳请贵院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上述意见恳请采纳。
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文振
时间: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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