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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xx诉xx、宁波xx有限公司、宁海县xx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纠纷一案,xx已经向贵院提出鉴定申请。现xx认为贵院组织进行鉴定不合法,xx不同意贵院组织鉴定,理由如下:
一、 xx与xx之间系劳务关系,xx仅仅是向xx提供劳务;
二、 xx与xx之间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xx仅仅是以“包清工”的形式,按照每平米26元的价格让xx来做,xx以每天XX/元的价格找来工人提供劳务,xx从中赚取劳务差价;
三、 所有的建筑材料均不是xx提供,几乎所有的建设器材均是由公司提供,xx所负责的仅仅是提供劳务;
四、 2014年xx月24日,在项目经理的见证下,xx与xx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务工资已经全部结清,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金钱纠纷,同时出具了一份证明。
五、 xx在本次诉讼中,提供伪造xx签字的造价合同,且在其与xx之间的事情已经全部了结之后提起诉讼,纯属进行虚假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申请人:郑同涛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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