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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大力(化名),男,汉族,44岁,原河北省阳原县李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职工,湖北荆门市东宝区XX分场叶坡队XX号。
被申请人:阳原县李家庄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化稍营镇姜家良
法定代表人:李小江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5×3949.4=197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20×70%=532元;
2、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诉人因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申诉人二倍的工资12×3949.4=47392.8元,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3949.4元,并加付应付金额50%的赔偿金50%×3949.4=1974.7元;
以上各项共计:73595.9元。
事实及理由:
2008年4月12日,李大力(申诉人)来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化稍营镇李家庄矿业有限公司打工,在该公司1号井出矿石,工种名称为渣工。直到现在,李家庄矿业有限公司都没有和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7月11日凌晨2点半的时候矿石出完了,炮工曹某群、胡某平来申诉人这里打眼放炮。炮眼打好后装完炸药已经凌晨4点多钟了。炮工曹某群要申诉人帮忙照明他来点炸药,这时第一眼炸药发生爆炸,致申诉人的头部和眼睛严重受伤,头部剧痛,眼睛流泪不止。2008年7月12日申诉人被送医院治疗,经河北张家口市宣化区眼科医院治疗,诊治结果为申诉人李大力左眼失明,同年8月18日申诉人出院。2008年10月1日,用人单位未经与申请人协商,单方停发生活费。2008年10月23日经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李大力为工伤。2008年12月4日经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眼科七级伤残。
从2008年7月12日至今,申诉人没有任何工资收入,被申请人漠视法律、法规规定,拒不落实申请人工伤待遇。申请人还自行支付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费用,现在生活困难,开始向外借钱维持生活,家里的两个老人和两个小孩都希望申诉人能够拿钱回家,如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4条规定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此致
阳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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