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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黄歧沙溪村共和村民小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黄歧沙溪村。
负责人:陈顺坤,组长。
委托代理人:许雪梅,广东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赛娟,广东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地址:佛山市南堤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黄健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颖宽,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客轮公司。地址:广州市滨江西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余浩然,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庭辉,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黄歧沙溪村共和村民小组因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房产证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南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为被上诉人广州市客轮公司在沙溪码头的建筑物核发房产证的行为侵犯其在沙溪码头的土地所有权,因而提起诉讼。但是,上诉人在诉讼中并未提供任何对沙溪码头的土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凭证。实际上,该土地的权属尚未明确,上诉人认为其对该土地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主张不能成立,因而其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品 图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四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允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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