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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余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作为其指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证据不够充分,有两个问题请法庭查明:
1、在某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于2012年12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中载明,用以指控嫌疑人余某某的一组证据是提取于某某县某某镇顺丰服饰厂房1幢三楼盗窃现场南侧门框上的一枚手印,但该枚指印未记录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
2、在某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于2012年12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中载明,非同案共犯张某对嫌疑人余某某的长相及外貌并无印象,也无法在照片中辨认出余某某;
3、嫌疑人余某某被指控伙同张某于2007年2月实施了涉案金额为158160元的盗窃,而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宁刑初字第253号判决书载明张某对于该节犯罪事实予以了否认。
综上三点,我们认为本案的定罪证据不够充分,恳请法庭合议庭考虑。
二、刚刚辩护人对本案事实部分进行了阐述,如果合议庭认为嫌疑人余某某构成指控犯罪,现辩护人对本案的量刑做如下意见:
1、余某某认罪态度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余某某系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尚有未处罚犯罪行为,在被某某县公安局带回看守所后,对涉嫌罪名供认不讳,对犯罪事实经过陈述清楚,毫无隐瞒,以致侦查机关能快速破获此案,节约了侦查成本,可见其认罪态度极好,悔罪明显。
2、余某某家庭遭遇突变,处境令人同情。
律师在会见余某某时,了解到余某某曾因突然失去妻子、孩子精神大受打击,有自暴自弃的倾向,虽然余某某已沦为囚犯,虽然他的发泄派遣方式不科学、不可取,但从社会学、人伦学的角度来说,其也是一个可怜的人,这也是本案值得关注的一个心理方面的因素。
3、余某某悔罪态度好。
自被羁押之后,余某某都一直在积极配合侦查和检察人员的工作,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恳请合议庭考虑余某某的上述情形,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指定辩护律师:季慧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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