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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何某,男,汉族,198*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旧堡乡三里庄村。
被答辩人:温某,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炕塄乡脑包底行政牛家自然村17号。
何某(以下称“答辩人”)对贵院受理的温某(以下称原告)诉答辩人、北京骏灵文化传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朝民初字第30286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请求法院:
1.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原告和本案另一被告北京骏灵文化传某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关系。
答辩人非原告诉称的北京骏灵文化传某有限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保利东郡9号楼D座602的办公场所室内装修业务发包给答辩人,答辩人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原告不存在业务关系。答辩人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室内装修”项目发包给何藻,更谈不上答辩人雇佣原告进行安装木地板,日工资200元之说了。答辩人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原告在事故中有过错,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在事故发生的当天,原告让答辩人去另一个房间干活,自己干外面这点平时比较拿手的活。答辩人便在原告的安排下去了原告指定的房屋干活,就几分钟的时间,便听见外屋在大喊救命......出来一看已经受伤了。作为一名该工种的老技工了,应该遇见危险性并做好防御工作,但他还是没有做好相关的预防措施,显然是存在重大过错的,应该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终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温俊海以伪造事实,把答辩人作为非本案适格被告进行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该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为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令其承担诉讼费,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何某
201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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