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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第××号
兹证明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承包方代表×
××(企业经营者)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
签订了前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条例(或规定)》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关于承包
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规定》、《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规定的各类企业承包;
2.内容符合《××××条例(或规定)》引用上述三个条例(或规定)及相应的法
规、规章;
3.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
4.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5.其它类型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参照此格式出具。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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