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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2012]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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