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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陶保坤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陶保坤的辩护人,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所掌握的情况,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就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此想就本案事实、犯罪情节部分和陶保坤的个人情况做几点说明:
本案中陶保坤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首先,从主观上来讲,陶保坤的主观恶性不大。陶保坤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本案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并非陶保坤的本意,同时该事故的发生也给陶保坤本人及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因此,可以认为,本案的发生,只是一念之差,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其次,从犯罪后果来讲,虽然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案发后陶保坤及家人积极的对受害人家属经行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第三,陶保坤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该起事故发生后陶保坤及其家人积极的对受害人家属经行赔偿,充分的说明了陶保坤的悔罪意愿。第四,陶保坤在事故发生收主动报案,并如实交待事故经过,也在第一时间内拨打120急救,试图抢救受害人的生命,虽应求救无效死亡,但这充分说明了被告人是善良的,其对该事故的发生无主观恶性,同时这也是陶保坤的自首表现,另外,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陶保坤的口供中及案件材料中可以看出,陶保坤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说明陶保坤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悔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陶保坤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同时积极的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并由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能够对其对其犯罪行为从法律和人性的角度出发从轻减轻处罚,既惩罚其犯罪行为同时又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陶保坤判处缓刑。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谢谢!
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滕旭辉
20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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