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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男,48岁,汉族,无业,现住:科尔沁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红 职务:经理
住所:通辽市新城区水域蓝湾D区东南角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垫付的护理费808.00元、误工费808.00、交通费100.00元(具体明细附后);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垫付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0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6月7日21时30分许,原告张某醉酒后驾驶蒙GY0005号夏利出租车沿胜利路北向南行驶至新兴大街路口时,与行人任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任某受伤,蒙GY0005号夏利出租车损坏。
该起交通事故经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警一大队作出科一公交认字[2014]第1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任某被送往通辽市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共计住院8天,支出医疗费用9919.32.00元。关于受害人任某的损失,原告已经与其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赔偿受害人任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等所有损失共计28200.00元。
肇事车辆蒙GY0005号夏利出租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已经向行人任某赔偿完毕,现依法行使追偿权利。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1716.00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裁如所请。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原告:张某
2015年3月16日
一、行人任某损害赔偿明细
医疗费:9919.32.00元
2、护理费:808.00元(101元/天*8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0元(40元/天*8天)
误工费:808..00元(101元/天*8天)
交通费:100.00元
合计人民币:11955.32元
二、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明细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护理费808.00元(101.00元*8天)、误工费808.00(101.00元*8天)、交通费100.00元;
2、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00元
以上1-2项共计117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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