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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起诉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从刚才的法庭调查来看,原告、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深刻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尤其近几年随着家庭生活压力的增大,被告无所事事,不思进取,致使夫妻间争吵不断,分居已久,####年##月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事后双方继续分居,互不来往,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也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来看,结婚之初,双方的生活还算可以,只是到了后来,被告的懒散性格慢慢表露,经原告多次劝说无效,双方因此时常发生矛盾,夫妻之间缺少应有的忠诚、诚信之义务,根据双方的婚姻现状,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判决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女儿18周岁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7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结合本案来看,婚生#####现年###周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应充分听取孩子对抚养人的选择意见,如果判决双方离婚,应将####判归女方抚养;而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情况,原告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虽然收入不多,但足够二人生活所需;且脾气随和,孩子跟随原告生活没有对孩子的成长不利的情况。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根据《婚姻法》第37条之规定,离婚后,孩子仍是双方的孩子,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三、关于财产问题,双方现在居住的楼房一套,系###方单位分发的福利房,虽然在购买该房产时在双方结婚以后,但从现实的政策规定和照顾妇女儿童的权益方面考虑,应判归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合理的进行分割。
代理人:殷建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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