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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
预 订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
服务机构:遂宁市诚欣房屋中介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该房屋(以下简称该物业)事宜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 物业。甲方已取得该物业的所有权,所有权证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该物业产权面积为 平方米,该物业甲方拟定于签定买卖合同并支付完□首付款或□全款 交付给乙方(具体时间以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物业单价为¥ 元/㎡(大写: /㎡),总房价为¥ 元,(大写: ),乙方采取□一次性□分期□按揭(具体时间以买卖合同约定为准)方式付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写: ),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该物业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买卖价格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价格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天,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到船山区诚欣房产中介处协商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超过预订期导致未能按时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违约方向守约方按定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的,甲方应两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因甲方故意谎报或隐瞒该物业的具体情况,导致乙方未对该物业充分了解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物业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或其它由甲方主观因素造成无法顺利过户于乙方的;3,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价格作为该物业买卖价格的。
第六条: 除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预订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七条: 在乙方向甲方交完定金后,丙方负责保管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买卖合同》,同时甲,乙双方各按第二条约定的总房价 百分之一向丙方支付佣金,在签定本协议时先支付全部佣金的百分之五十即¥ 元(大写: ),剩余的百分之五十在该物业所有权证过户递件后当日支付
第八条: 其他约定 .
第九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四川省遂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后,本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各方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持 壹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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