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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鑫磊,男,汉族,XXXX年7月7日出生,现住成都市某某区同仁路XXX号X栋X单元XXX号
法定代理人:某某茹 系原告的母亲,XXXX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1102519840725XXXX,电话:
被告:某成香,男,汉族,XXXX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板栗桠乡天台村六社4号,身份证号码:51102519841215XXXXX,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每月生活费1200元,直至婚生子某某鑫磊能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等凭票据各承担一半;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从怀孕生育-至今的生活医疗费用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某某茹和被告某成香的婚生子,2014年7月7日出生,两人于2014年10月13日在资中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虽然约定,婚生子由某某茹抚养,被告不用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但离婚后原告年龄小且经常生病需要母亲某某茹的照料,某某茹无法正常的找工作,母子现没有任何的生活来源。并且从某某茹怀孕至今,被告没有尽过任何的丈夫和父亲的义务,某某茹曾经在2014年5月份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男方故意不到庭,使得法院无法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女方迫不得已从自己父母处借款十多万元用于孩子的生育住院和日常生活。按照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被告完全有能力支付。为了孩子有一个更好的将来,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法定代理人):
二零一四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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