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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被告人彭XX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全案卷宗,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XX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严重不足。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彭XX是在上线陈XX介绍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参加“资本连锁经营”的,参加组织后,采取挂空牌的方法发展下线,才晋级为老总,并不是“资本连锁经营”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只能算是一个积极参与者。
二、被告人彭XX没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行为。
“阳光工程”曾经被广泛宣传,传销活动人员都是自愿决定加入这个行业和自愿发展下线人员。被告人彭XX的直接下线均是自已的亲朋戚友,不存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间接下线的加入,被告人彭XX毫不知情,没有引诱、胁迫发展他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彭XX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达到三十人,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严重缺乏。卷宗材料有被告人彭XX自述直接下线有马XX、黄XX、王X三人的笔录。有马XX自述有下线高XX、马XX、彭X三人的笔录。有王X自述有下线刘XX、汪XX、舒XX三人的笔录。有间接下线徐XX、黄XX、魏XX、曾XX、钟XX的询问笔录。而没其他参加传销人员的笔录,根本不能证明被告人彭XX旗下传销人员达到三十人。
公诉机关无证据支持对被告人彭XX非法获利100万余元的指控。卷宗材料没有受害人的笔录,根本无法证明被告人彭XX获利100余万元的事实。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法庭应宣告被告人彭XX无罪。
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律师:陈卫平
XXXX年XX月XX日
彭XX处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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