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住所地津
市澹津路59号。
负责人高有恒,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焕东,男,1965年9 月25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2 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诉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于2011年6 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 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负担。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敏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