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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住所地:
经营者: ,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 ,现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 。
负责人: ,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天津市**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被告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方。
自2013年1月份起,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线管及配件等货物,并约定货到之后七日内付款。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然而自2014年3月份起,被告开始拖欠货款,至2014年11月4日止被告累计拖欠货款8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故成诉。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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