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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东莞市××电线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路××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何××,总经理。联系电话:略。
代理人:李春华,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970440151.
被申请人:东莞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区××路××二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联系电话:略。
申请事项: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开户行帐户中的款项40万元人民币,如果帐户中金额不足,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厂房设备等资产。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货款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置申请人多次催收于不顾,一直恶意拖延支付货款,致使申请人因资金问题生产陷入困境。为了确保该案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尽快解决申请人的燃眉之急,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存款帐、查封厂房设备等资产,望贵院准予。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具状人:东莞市××电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二0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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