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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王XXX,男,汉族。
答辩人王XXX因被答辩人李XXX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夫妻感情基础牢固,被答辩人所述“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了解”不属实。
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婚前时是由双方的亲戚介绍认识的,两家都比较熟悉、了解,双方在进一步的相处了解后,彼此之间觉得性格、年龄、生活等诸方面都非常满意合适,逐渐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故,双方于2004年5月份登记结婚。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夫妻感情和睦稳定,家庭生活和谐美满,被答辩人所述“被告不管不问”严重不属实。
自从结婚后,答辩人作为被答辩人的丈夫,从各方面关心被答辩人的生活起居,在处理事情方面也充分尊重被答辩人的意见。2008年3月25日,儿子王XXX出生,儿子的到来,无疑是更增添了家庭的欢乐气氛。面对天真烂漫的儿子,面对比较称心的工作和生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之间心存感恩,感恩上天眷顾,得以沐浴天伦之乐;感恩拥有彼此,庆幸人生没有缺憾,答辩人更加疼爱自己的儿子和妻子。
诚然,生活中夫妻之间为某些琐事闹点小别扭也是难免的,但哪有马勺不碰锅沿的?但凡正常的夫妻生活,搁谁都难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之间的深厚感情,并没因这种小摩擦而稍有改变。
综上所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基础牢固,且婚后家庭和睦美满,彼此都深爱着对方。现在儿子尚幼,他非常需要一个温暖、美满家庭的呵护,以便有一个轻松、良好的健康成长生活环境。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之间平常的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仍有挽回的余地,鉴于以上事实,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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