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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申请书
申请人:王建生,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濮阳市中原东路411号新蕾公园内。
联系电话:13839341267。
申请事项:申请对涉嫌犯强奸罪、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不予批准逮捕。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16日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濮阳市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陈某父亲陈某某的委托,申请人依法担任陈某的辩护人,后申请人依法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经主办警官介绍陈某涉嫌强奸罪、组织卖淫罪,由于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未能过多介绍案件相关情况,后申请人数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就侦查机关指控的强奸罪,申请人详细询问了犯罪嫌疑人陈某,陈某多次提到其不可能强奸报案人孙某某,陈某说:“孙某某长的又高又胖,且长相不好看,不可能对她有欲望”。且陈某已有女朋友,二人虽未结婚,已尚有一子。就强奸罪来说,仅有受害人孙某某一方陈述,未有嫌疑人认可,且未有别的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陈某对孙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
陈某多次提到孙某某早早辍学,混迹社会,在陈某认识孙某某以前,孙某某就从事卖淫工作。陈某与孙某某于今年秋天(陈某说刚感觉天冷的时候)去上海找陈某哥哥,陈某在上海呆的时间很短,据陈某说,他和孙某某是白天从濮阳坐车去的,第二天早上到的上海,到上海后,先坐地铁后乘车到松江陈某哥哥处,在那里住了一晚,第二天中午陈某坐车就开始回濮阳了,从上海回到濮阳后,过了大概一周左右,陈某和孙某某去山东广饶,找陈某表哥刘某某,这次他们是当天到的,第二天下午两点左右陈某就和司机徐某回来了。组织卖淫罪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招募、雇佣、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本质核心为组织者对卖淫者卖淫活动的人身控制,具体表现为通过对卖淫者的人身控制(威胁、强迫、利诱、企业管理等手段)实现有组织、有计划、有效率地卖淫活动。这两次陈某在外地呆的时间都很短,陈某未有任何组织卖淫的行为。
即使孙某某在上述两地有卖淫行为,也与陈某无任何关系,因孙某某可能从事的就是卖淫活动,是自愿出卖肉体的不道德行为。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陈某实施了指控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相应社会危险的,才应予逮捕。
综上所述,就目前的案情,辩护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不予逮捕,采取取保候审,最大限度的减少羁押,体现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彰显新的司法理念,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取保候审。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王建生律师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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