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状

2018-02-18 admin Comments0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某某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居民身份证,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某某局某某所居民委x组xxx号。

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某某街某小区x期xxx栋x单元xxx室。

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区某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 职务 经理

上诉人不服牡丹江市某区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撤销牡丹江市某区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王某给付工程款,由被上诉人牡丹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从未授权王某管理本案争议项目

原审法院推定上诉人与发包人就争议工程进行过沟通,然而被上诉人王某持有的上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质文件已载明用途:仅作联络工程项目之用,没有授权其与第三人签订《工程协议书》,王某私刻上诉人印章与大贸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的《工程协议书》一审法院已确认,如施工合同关系真实存在,王某不会私刻印章签订合同,由此可见,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 “进行过沟通”,而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均系王某所为,应由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项目管理协议》与工程情况严重矛盾。

一审庭审时王某已经自认《项目管理协议书》系其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且该《项目管理协议书》与实际工程的基本情况完全不符,存在严重矛盾:(1)工程价款与实际价款不符,高于假协议的价款,如按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效力,那么上诉人便是低价承包,再高价转包给王某,显然是不可能的虚假事实,由此可以推论,该《项目管理协议书》是虚假的,由王某事前伪造,显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2)委托人处原为他人,后手写涂改为王某,一份以委托为目的的协议,将委托人写错,且错成完全不同的人,这种可能小,即使出现,也应重新打印,而不会手写涂改,以此事实同样可以推论,是王某以其他委托协议变造成该份协议,一份经变造的协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该协议中,履约保证金、成本率、规费、税金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均未执行,作为上诉人这样的国有企业,签订协议,约定了若干项费用,却分毫不收,极不合常理,实践中不可能出现。综合以上事实,可以推论,《项目管理协议书》是虚假的,由王某变造伪造,以这样的证据认定工程承包关系的存在,显然是严重偏颇,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

此外,按一审法院《项目管理协议》有效来推论,亦不能达到证明上诉人委托了王某的证明作用,合同约定:未经上诉人同意王某私刻上诉人任何印鉴时,上诉人终止合同。《项目管理协议》签订之前被上诉人王某已私刻上诉人印章加盖在《工程协议书》上,其私刻公章的行为,已导致《项目管理协议》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综合全案证据,应客观的确认,王某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实际的工程承包关系,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王某承担。

2.上诉人退还工程保证金给工程联系人,符合常理,此后未收到任何工程款项

上诉人收到工程保证金后,随即退还,退给发包人和工程联系人王某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同,王某非上诉人工作人员,该工程不能承接才可退给其个人,如承接工程,上诉人不会将保证金全额付给王某,保证金全额退还王某这一事实,足以推定上诉人没有承包工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承包工程严重偏颇。

上诉人除退回的预付款外,再未收到任何工程款项,如上诉人承接了工程,按基本的行业习惯和法律法规,此后的工程款应陆续汇入上诉人账户,发包人懂得基本的行业规范,也有上诉人的账号,但却分毫未汇给上诉人,上诉人并未授权王某接收款项,发包人却将工程款直接汇给王某,这一关键事实也足以证明,上诉人未承接工程,是王某个人承接了该工程,客观上与发包人建立了承包关系。

3、被上诉人郑某在一审中举示的欠条,其中一张为欠小班子人员工资504 000元,工程项目小班子按照《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均应系上诉人公司员工,但该份欠条中小班子成员均与上诉人无关,可以证实该工程与上诉人无关。且郑某提供的三份欠条,均无上诉人签章,亦未体现有上诉人字样,系王某个人做出的,与上诉人无关,王某一审未出席参与庭审质证,一审法院根据出现在小班子管理人员工资欠条上的利害关系人田某、马某片面证言,在无其他任何佐证的前提下,认定三份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据此作出判决,严重背离客观事实。

4.在本案一审开始前,王某曾于2013年x月xx日,持假公章以上诉人名义在牡丹江市某区法院立案,诉某公司给付工程款,该案中,王某向法院递交了盖有上诉人假公章的两份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分别为郑某、王某,可见种种迹象表明王某与郑某之间可能存在欺诈及恶意诉讼的嫌疑,而后该案因本诉提起不了了之。

综上,上诉人没有签订《施工合同》、退还了履约保证金、没有收取过任何工程款项,没有签订过与工程情况严重不符的《项目管理协议》,没有给发包方任何由王某实际施工,并收取工程款的授权,原审法院却认定上诉人承接了工程,严重违背离事实和法律,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王某给付工程款,由被上诉人牡丹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 致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XXX

XXX年XX月XX日

您是否正在寻找认证合格的律师,维护你的权益?

联系我们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