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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xx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8-02-18 admin Comments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7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于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

上诉人于xx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8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辛荣xx;

审判员:朱xx;

代理审判员:夏xx;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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