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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籍打工者阿辉(化名),在远赴宁波打工期间,因工残疾未获赔偿。我做为常德市总工会的职工维权志愿律师,在宁波劳动仲裁院代理起仲裁。资方败诉后,却不履行裁定,而是,利用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我为了这起是非十分清楚的劳资案件,已二赴甬城。可以想象,如果不是常德总工会、常德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即便律师路费,对普通打工者来说,都会是依法索赔的巨大障碍。在我收到阿辉拿过来法院传票后,我替他写下了以下的答辩状。
律师应理性、冷静,工作中忌讳带有感情色彩。但这篇代书的答辩状,现在看来明显违背这些。后来,宁波鄞州区法院维持了原裁定,阿辉获得胜诉,并赔偿到位。
答辩状
答辩人:X辉,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生,住湖南省津市市XXXXXXXX1303号。
被答辩人:宁波向阳坦科斯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华,总经理。
就向阳公司诉答辩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答辩如下:
本案不仅已经过鄞州区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而且答辩人家乡常德市总工会的法律援助志愿者也往返宁波两次,且援助志愿者垫付的路费都已超过7000元,而被答辩人却为了1万块钱的标的(以原裁定多计算一万为由上诉),再次提起诉讼的事实证明:被答辩人的确是一家对员工冷血、无情,为富不仁的企业。
被答辩人每年都有几十名员工因工伤残,而这些可怜的员工只要他们还想在这家公司继续干的话,就只能乖乖的把受伤的手指包扎起来,当做什么也没有发生过一样,继续上班以及无休止的加班,然后获得微薄的工资;如果有人想要申报工伤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话,不仅需要立马走人,而且所要求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会被他们克扣。他们这时就像专业的精算师一样,在扣除仲裁费、诉讼费,差旅费,甚至包括二审诉讼费后给你开出一个一口价。要么接受;要么就到像本案正在经历的,先仲裁,再诉讼,几万块钱的官司,就看这些异地打工者们有几个能玩得起。
答辩人和其他因工致残的工友相比,更蠢、更法盲。2011年1月17日致残后,既想获得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又不敢公开提出来,担心立马被卷铺盖走人的命运。不料,便一步铸成大错:竟意欲藏匿公司磨具私自弥补(案发后鉴定为价值2 980元)因此被判6个月实刑,直到2011年11月8日才重复自由。从一个工伤受害者,转眼成为“盗窃犯”。答辩人自出生自今,从未任何不良记录,今既触犯法律,自当认命,但对于被答辩人的精心构陷,答辩人永生难忘。
被答辩人工伤属实,后被判决盗窃并判实刑6个月也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确是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该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还必须经过通知工会等法定解除程序。但是,可以解除,并不等于必然解除,更不等于自动解除。迄今为止,除了答辩人已以劳动仲裁的形式主动行使解除权外,并未获得被答辩人方面的解除任何通知。因此,答辩人主张的无论是伤残补助金,还是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被答辩人长期以来为了逃避对员工,特别是伤残员工的法定责任,一贯地玩弄法律技巧,或将员工送进看守所,或威逼利诱被迫接受其开出的解除合同的条件,许多外来打工者都如答辩人一般含恨而离开宁波鄞州。这次,他们只不过再次玩弄起法律来对付答辩人而已。这只不过是他们看起来高明无比,实际上蠢不可及的恶意诉讼。答辩人将奉陪他们到底,并将他们的这种富不仁的丑行公之于天下媒体。
尊敬的代表法律公平和正义的鄞州区人民法院,虽然贵院陈亚飞法官在2011年8月1日和鄞州知名企业家高建华先生一起,以盗窃2980元财物为由,将一个因工致残而得不到赔偿的外地打工者成功的送进了看守所,这次贵院的小额法庭将再次审理这个打工者是否多拿这1万块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既然如此,那么,就请尊敬的法官您,依法、依善良公平的心,作出您认为正确的判决吧。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辉
二0一二年 一 月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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