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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车身广告的设置活动,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机动车车身广告的发布、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机动车车身,采取安装、悬挂、张贴、喷涂、绘制等形式,设立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的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下车辆依照《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后,可以设置车身广告: (一)有固定线路的公共交通汽车; (二)巡游出租汽车。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设置车身广告。 第六条 需要设置车身广告的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车身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包括车辆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属于巡游出租汽车的,提交车辆设置广告协议或者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的意见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四)车身广告设计方案、效果图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受理车身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对车身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准予设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核发《西安市户外(车身)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取得车身广告设置权后,设置权人应当按照《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空间使用费。 第九条 公共交通汽车可以在机动车车身外两侧,车窗以下的区域和车厢内设置广告。 巡游出租汽车可以利用车顶电子屏或者顶灯设置车身广告。驾驶室左右两侧车门外侧可以设置经营单位名称和统一的监督电话,但不得设置广告。 车身广告设置的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车身外侧进行广告设置,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反光材料; (二)改变车辆技术参数和车辆主体颜色; (三)设置音响、照明设备; (四)设置实物广告; (五)影响行车安全; (六)覆盖、遮挡发动机散热口、进风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设置的车身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洁、美观,其色彩与车身原有颜色相协调; (二)画面稳定、完整,画面与文字比例相协调; (三)内容真实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在车身上设置执行任务的标识,但不得设置广告。 共享汽车可以在车身设置便于用户辨别的标志标识,但不得设置广告。 第十三条 单位自有自用的大客车、厢式货车可以在车身设置本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但不得设置广告。 第十四条 车身广告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情况时,设置权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十五条 取得车身广告设置许可的车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审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 第十七条 长期在本市使用的外地车辆和在本市有固定线路或者站点的外地长途客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临时进入本市(十五日以内)的外地机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情况属实的,免予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在巡游出租汽车车身设置广告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其他未经许可擅自在机动车车身设置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设置车身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身广告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情况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西咸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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